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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17 18:09 [ ] 浏览次数:

盐应急电〔2026〕5号


各县(市、区)应急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盐南高新区应急局:

为深刻吸取省内外工贸重点领域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工贸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

二、检查对象和方式

全市金属熔融、粉尘涉爆、重点有限空间、工贸领域使用危化品风险等级为A、B、C级的企业。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的方式,按照不少于1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三、检查事项

(一)金属熔融企业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3. 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4.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5.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6.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7.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8.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9.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0. 上述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无法正常运行、使用的。

(二)粉尘涉爆企业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2.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3.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5.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6.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7.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8.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9.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0.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11. 上述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无法正常运行、使用的。

(三)重点有限空间企业

1. 企业未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 空间管理台账;

3. 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是否存 在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4. 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5. 企业在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6. 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 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方;

8. 企业未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9. 企业未向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 企业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工贸领域使用危化品风险等级为A、B、C级的企业

1. 未开展危化品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结合风险目录在风险报告系统中填报相应风险及对应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量;

2. 未建立执行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3. 未建立并及时更新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等台账资料;

4. 危化品未按要求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存在超量、超范围储存,禁忌物混放混存,尤其是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高危险性物品存入低危险性仓库;

5. 危险化学品场所未按要求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并确保有效,如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6. 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未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材质的工具;

7. 使用天那水(稀释剂)等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

8. 氨制冷企业的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四、工作要求

各地应急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充分认清当前工贸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季节性风险叠加的特点,针对气候干燥、昼夜温差大、静电积聚增多以及年底企业赶工期、超负荷生产等风险因素,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入开展“回头看”,切实提升监管执法穿透力,灵活运用突击检查、夜间检查等方式,聚焦金属熔融、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使用危化品等重点领域,对照重点检查事项,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敢于一查到底,坚决杜绝执法检查“宽松软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该停用设备的坚决停用,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要实行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销号闭环管理,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严防纸面整改、虚假整改,健全落实警醒、警戒、警示“三警”机制,对重点检查过程和重大事故隐患现场拍摄留存影像资料,用于警示教育,同时注重收集典型案例,将专项检查成效转化为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行业安全水平提升的实际成果,坚决杜绝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树立应急管理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请各县(市、区)于2026年12月30日前将典型案例报送市应急局工贸监管科。

联系人:林立平,电话:86664602。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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