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当事人书面申请,本机关依法决定对“江苏金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6·21’一般中毒事故负有责任案”、“唐镇对江苏金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21’一般中毒事故负有责任案”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申请人
江苏金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镇。
二、案由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三、听证会时间
2024年12月5日(星期四)15时开始。
四、听证会地点
市级机关盐马路办公区(盐城市盐马路246号)608会议室。
五、注意事项
(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24年12月2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加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1至2名代表参加听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需要旁听听证会的人员,可在2024年12月2日前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到我局政策法规处办理申请手续,联系电话:86664603。
(三)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服从听证组织机关安排,遵守会场纪律,遵守听证会规则。
特此公告。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