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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动火作业典型案例(第四批)

发布日期:2023-09-16 18:41 [ ]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的要求,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现公布第四批今年以来全市查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提醒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动火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3年7月15日,大丰区应急局联合港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检查,检查了制氢车间动火作业现场,现场检查发现一级动火作业票DH-ZQ-20230715-005动火作业地点、内容与票证作业地点、内容不一致;动火审批人孙某某当日未上班,但票证上有其签字。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有关规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要求,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1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6月1日,阜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举报情况对江苏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公司员工陈某超现场从事焊接作业,陈某超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6月21日,射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盐城某装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检查时,张某勇正在使用上海通用NB-500T逆变式多功能气体保护焊机对板材进行焊接作业,经现场询问和对证件核查,张某勇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已于2019年6月13日到期,未复审。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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