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的要求,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现公布第三批今年以来全市查处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提醒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动火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3年5月7日阜宁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应急管理部安全举报系统反映,盐城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无证电焊工从事焊接作业等安全隐患。2023年5月18日阜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员工邱某仁、邱某仁、沈某俊、陈某俊等4人正在进行电焊及热切割作业,经查4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7.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 4月 20日,盐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排,该局执法人员到某科技汽车部件(盐城)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 DLC-3工段,公司外驻厂商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时某春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现场焊接作业,建筑焊工证只能在工地上或者是房屋建设中使用,特种作业人员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获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3月8日,大丰区大中街道安监局执法人员根据大丰区应急管理局交办事项,对某(江苏)钢品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经核查,该单位钢结构拼装的工人朱某亮使用电焊机点焊钢结构件进行加固,朱某亮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上岗从事电焊作业。
某(江苏)钢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