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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5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公布(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3-07-24 18:36 [ ] 浏览次数:



为深刻汲取近期违规动火作业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深化全市冶金工矿领域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成效,现公布今年以来全市查处的5起动火作业典型案例,提醒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动火作业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3年 5月 29日,射阳县应急管理局和海河镇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扬中市某某渔具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顾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询,顾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扬中市某某渔具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作出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5月16日,盐南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开展工贸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出口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江苏盐阜某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作业人员邹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询,邹某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3月2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金属制作安装有限公司开展“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员工卢某某无焊接特种作业证从事焊接作业。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5月5日,建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王某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未按规定复审,仍从事焊接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作出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7月6日,根据《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暨工贸企业使用气体钢瓶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滨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江苏省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汽车有限公司开展动火作业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段某某、肖某某在车辆维修岗位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查询两人均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重大隐患判定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盐城某汽车有限公司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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