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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出台市级通用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25 18:05 [ ] 浏览次数:

近日,盐城市制定并出台《盐城市市级通用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原则,有效规范市级通用性应急物资(以下简称物资)储备管理,进一步提升突发事件物资保障能力。

一、明确职责分工。该市明确由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市发改委根据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物资储备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进一步明确细化责任分工。

二、优化购置方式。按物资保障急缓程度,分为常态采购和紧急采购;该市明确常态采购由市发改委或承储单位根据执行计划和相关规定进行;当现有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市发改委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前提下,采用比价或通过紧急采购系统等方式确定供应单位。

三、强化物资管理。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按照相对集中、调运迅速、保障有力、多元化储备的原则,结合区域特点进行布局,采取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补充的储备方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建立物资管理制度,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仓储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确保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四、规范物资使用。该市物资调拨使用原则上应逐级申请,使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放使用物资,发放使用物资时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物资使用结束后,对未使用或者可回收利用的物资及时进行整理、归集和回收,并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重新登记入库储备;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物资,按程序进行轮换或用于救助。

该市明确,物资采购、储备、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推动物资储备管理规范、科学、高效,为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物资保障。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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