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盐南高新区应急局:
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高质量建设安全培训点,促进我市安全培训质量提升,现结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江苏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建设标准》(苏应急〔2020〕46号)等精神,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属地管理
县级应急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合理规划培训点布局,督促培训点高标准建设。
1.建立培训信息月公示制度。各地应建立辖区内培训信息月公示制度,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开设的培训工种、开班时间、讲课教师、培训内容、课时设置等情况,每月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2.建立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年度评估制度,内容包括辖区内培训机构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培训教材的使用、教学质量及台帐建设情况。年检评估不合格的按程序取消办学资格。全面推行安全培训在线监管,各地要建设线上监控平台,加强对培训点教学现场监督管理。
二、加强培训机构办学管理
1.严把教学质量关。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开展安全培训,确保时间和质量,线下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的60%,并保存教学活动全过程可视化档案,保存时间为3年。要推动培训机构加强培训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更新,顺应智能化考试要求,全面使用智能化设施开展培训,6月份起,实施智能化考试内操外操双考核机制。
2.严控办学行为。各地要严格控制培训机构办学范围,培训机构应在核查公告的范围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异地开展培训。遇有辖区内培训机构无资质开展的培训需求,一律由属地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局统筹调剂并做好备案。
三、打击违规办班培训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违规办学点的打击力度,联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打击假证,凡发现未经培训参加考试的,取消申报考试培训机构3个月培训考试资格。
未经应急部门批准,从事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规定查处取缔。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