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光明防火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开展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对盐城光明防火门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后,该公司能够认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期缴纳罚款,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此后也未收到该公司有此类失信行为的信息。
经研究,拟同意对该公司进行信用修复。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