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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10 12:17 [ ] 浏览次数:

           

                     盐安监办〔2013〕42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危化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促进危化品生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举办一期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市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其中:

  (一)复审培训人员:

持有2012年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或经年度复审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

(二)初培人员: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和逾期未复审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人员。

二、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危化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管理、危化品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及其预防等知识;

3.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危化品应急救援、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培训大纲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三、培训方式

自学与集中面授相结合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1.集中培训时间:2013年9月5日-9月6日;

2.报到时间:2013年9月4日15:00-18:00;

3.报到及集中培训地点: 华祥宾馆(盐城市平安路3号,市公安局西侧)

五、培训费用

1.初次培训,每人需交培训、资料费共300元;复审培训,每人需交培训、资料费共150元;

2.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相关要求

(一)参培条件:

根据《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相关规定,相关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备: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二)报名提交资料:

1.初训人员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和复印件。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时间证明。近期二免冠彩色照片2张。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写一篇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论文(由考试中心拟定题目);

2.复训人员报名时应提交:本人原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近期二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七、其他事项

1. 此次培训班为本年度最后一期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请各相关危化品生产企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好参培人员的学习、工作,确保参培人员培训学习的时间,2013年9月1日前将培训报名表报送盐城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综合保障中心;

2.参培人员在培训学习期间,须按照培训班的要求,认真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三违”行为;

3.本次培训由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综合保障中心负责承办,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负责考核。参培人员须交齐报名资料,全程参加集中面授培训,不得迟到、中途缺席,并在参加考核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取证;

4.培训联系人:姜松,联系电话:15251057688,传真:86661900,电子邮箱:js-ycaqpx@163.com

 

附件:盐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班报名表

 

 

 

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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