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甲方):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盐城市盐马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
受托机关(乙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盐城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顾明东
为进一步加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及时有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厘清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权责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方将其行使的部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为明确双方权责,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范围
(一)委托范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甲方直接管辖的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外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乙方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甲方名义实施执法,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履职。
(二)委托权限
1.监督检查权:有权对乙方管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2.行政处罚权:有权对乙方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属于甲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机关(甲方)的责任
1. 指导和监督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甲方名义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合法合规。
2. 组织乙方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指导乙方建立健全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标准、规范、流程和管理制度。
3. 对乙方履行委托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责任;因乙方执法过错引发赔偿的,甲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赔偿费用,并按规定追究乙方相关责任人员过错责任。
4. 与乙方建立定期联系会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对乙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5. 乙方存在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甲方可依法解除本委托;出现行政复议被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或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2次及以上投诉经查实的,甲方立即中止委托,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委托。
三、受委托机关(乙方)责任
1. 指定专门内设机构、执法人员行使本委托相关行政执法权,指定的内设机构须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委托项下行政执法行为,以自身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执法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 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实施委托执法所必需的人员编制、办公场所、执法装备、交通工具及工作经费等。行政执法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上岗,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执法。
4. 建立健全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标准、规范、流程和制度,全流程规范使用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严格执法印章使用管理和执法文书审核审批流程。
5. 指定行使本委托相关行政执法权的内设机构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内部机构,与具体承办行政执法的内部机构分开设置。对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七条情形的案件,由乙方内审后报甲方法制机构初步审核和法制审核,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法制机构报备;其他案件由乙方独立完成审核。
6. 对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部令第18号)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情形的案件,乙方调查结束后,必须报甲方审批,经甲方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后,方可以甲方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7. 自觉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培训,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向甲方报告受托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8. 负责处理、承办因实施委托执法引发的信访、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事务,依法承担司法实际主体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罚没款处置
乙方实施行政执法收缴的罚没款收入,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盐城市相关规定,全额上缴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指定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由甲方对乙方委托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本委托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盐城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受托机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