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盐南高新区应急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省应急厅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修改为《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应急规〔2024〕3号,以下简称《基准》),并修订了部分内容。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是全面组织一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基准》,深入领会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好总则、裁量基准、附则中的各项要求,持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
二是关于全市自由裁量系数a1-a5的确定。根据《基准》第三部分附则,安全生产事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数a1修改为“主要负责人‘逢查必考’中考试分数是否达到90分”,该系数的证明资料应当经行政相对人和现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并列入卷宗;a2-a5裁量系数仍按照《盐城市安全生产事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数认定方法》(盐应急〔2024〕19号)文件执行。
三是严格遵照并规范执行。各地要严格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则上在2024年11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适用原规定。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何海韬,联系电话:8666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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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