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安字〔2024〕8号
盐城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厂中厂”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厂中厂”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厂中厂”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厂中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各方职责,压实安全责任,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盐城新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厂中厂”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出租方”)将厂区的全部或部分场所出租、出售给其他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承租方”),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产业园区、众创空间等符合条件的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出租方安全管理
第五条 出租方应对承租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与所有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以书面方式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指定安全管理统一协调人员,协助出租方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定责任和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对承租方提出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租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六条 出租方应建立承租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台账,掌握厂区安全风险底数,全面辨识叠加风险,制定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在每年一季度将厂区内租赁情况向属地(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租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15日内报告变更情况。
第七条 出租方厂房应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和私搭乱建违章建筑出租,应严格按照火灾危险性类别出租。要满足承租项目安全生产需求,违反规定改变厂房使用性质、不符合工程建设安全标准的不得出租。
第八条 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主动书面告知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安全条件。对承租方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新增建(构)筑物等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出租方在厂房出租前应核查承租方的资质、证照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承租方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将场所出租给无资质、无证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存在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三合一”“多合一”的现象,禁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行为。
第十条 出租方应在厂区入口处设置醒目的公告栏,标明厂区平面布置、应急逃生路线、各承租单位信息、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和四色分布图等。
第十一条 出租方应每年至少组织承租方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厂区安全风险状况、管理要求、疏散逃生技能、事故案例等。
第十二条 出租方应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每月牵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承租方落实隐患闭环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承租方应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出租方应配备专(兼)职电工,严格落实相关消防安全措施:统一安装“一键报警”设施,统一设置厂区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的集中充停点;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分隔和装修装饰;同一建筑有多个承租方的,不得相互影响安全出口、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措施等消防安全条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承租方全员参与的消防疏散逃生演练,对厂区消防设施、逃生警铃等设备进行调试;加强临时动火作业源头把关,对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第三章 承租方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承租方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安全条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出租方。
承租方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如实报告生产工艺和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 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及以上承租方的,承租方之间应当在出租方统筹管理下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建筑物公共区域内各自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出租方对建筑物公共区域和消防设施、电梯等共有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厂中厂”,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当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协商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内部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转租厂房、场所,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装修装饰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承租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存在突出风险相互叠加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等问题的要坚决清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不得租赁厂房进行生产。
第十七条 承租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懂四会”(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火灾逃生的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十八条 承租方开展临时动火等高危作业或与其他企业存在交叉作业的,应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接受监督,落实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 承租方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隐患闭环整改措施。每日对关键位置、重点部位、危险工艺环境、消防通道、危险作业开展巡查;每月对风险点安全管控措施开展自查,并通过江苏省风险报告平台扫码上传;积极参与出租方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承租方应制定符合实际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年组织一次全员专项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积极参与出租方组织的全员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应严格落实相关消防管理措施:不得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栅栏、防盗网;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内部隔断和装修装饰;不得在厂房和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明火做饭等生活场所;不得擅自停用火灾报警、自动喷淋等消防设施;不得乱堆乱放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组织初期火灾扑救,第一时间通知其他承租方和出租方,组织人员疏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科技、商务、文旅等产业园区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园区加强“厂中厂”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园区制定入园条件,及时淘汰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厂中厂”单位;督促园区组织开展产业园区内“四无”企业(无证无照、无合法场所、无安全生产条件、无环保措施)的检查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厂中厂”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规租赁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厂中厂”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督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开展“厂中厂”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厂中厂”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厂中厂”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指导督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或赋权范围内认定的“厂中厂”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厂中厂”内违法违规建设进行认定,对执法处置程序进行指导。
第二十七条 住建部门依法查处“厂中厂”内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管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建(构) 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未经消防验收审批、房屋安全性鉴定、备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厂中厂”内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查处相关单位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每季度推送新增工业企业名单给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指导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厂中厂”内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税务部门每季度推送新增纳税工业企业名单给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商务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对“厂中厂”内快递、养殖屠宰和兽药饲料生产、交通运输、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监管。
第五章 属地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厂中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构建一体化责任体系、组织体系,按照“清晰”底数、“清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除”违建的“三清”目标,对“厂中厂”进行网格化管理。加强风险源头管控,制定不予准入清单,指导督促相关部门、镇(街道、园区)依法履行“厂中厂”监管职责,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考核内容,对管理不到位的企业,取消其相关政府惠企奖励政策。
第三十三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厂中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以下职责:
(一)督促网格员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信息采集、巡查检查、隐患上报等工作。指导网格员加强“厂中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电气焊作业等情况的巡查,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辖区内的“厂中厂”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出租方和承租方数量、出租面积、从业人数、企业规模、承租用途、风险点等情况,建立信息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三)分类组织出租方、承租方负责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承租方全面落实以消防“四懂四会”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
(四)定期开展“厂中厂”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出租方是否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存在违规建设。对检查中发现、网格员上报和上级交办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闭环。
(五)加强“厂中厂”安全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六)督促出租方及时清退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拆除厂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
(七)指导基层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设,加强联勤联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