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阶段取得实效,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涉及外包外租违法违规行为,现集中向社会曝光第三批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各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3年10月18日,建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科尔威阀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盐城广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租日期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但该公司未与承租方(盐城广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一案双罚:建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江苏科尔威阀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4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吴某友作出罚款人民币2080元的行政
【案例二】
2023年10月17日,亭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明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未与盐城市丰盛装饰城建海门窗经营部等4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一案双罚:亭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盐城明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8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16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事项链接】
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暨外包外租
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事项
1.是否审查承包方、承租方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2.是否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是否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是否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5.是否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6.是否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是否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是否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时,是否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生产经营单位所在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