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管理 > 政策法规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3 11:11 [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环局、盐南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20191217日,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督导组第七工作组在镇江市进行明查暗访中,发现位于句容市下蜀镇1家沿街商铺集中区的日杂商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取缔后,仍然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该商店紧邻镇政府,张贴醒目的烟花爆竹广告,未被及时发现和查处,暴露出部分地区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关闭不合规定的零售网点不彻底,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当前已经进入烟花爆竹经营旺季,为严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立即开展安全检查督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要求,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开展检查,重点对已撤销经营许可资质的零售网点进行全面排查,防范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加强自律行为,全面掌握《规范》要求,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或不符合《规范》的经营户销售烟花爆竹凡涉及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地必须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严格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地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条款,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三、强化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批发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零售网点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等产品来源信息;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四、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系沟通,联合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发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要彻底追查产品购销渠道,依法追究组织参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人员,依法严厉查处参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确保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取得实效,确保烟花爆竹经营旺季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018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