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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盐城致和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案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9-09-19 10:35 [ ] 浏览次数:

 

盐应急〔2019〕55 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安环局(办):

近期,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丰悦肥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盐城致和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评价资质情况下,为江苏丰悦肥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现状评价业务。双方签订的《安全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江苏丰悦肥业有限公司委托盐城致和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迁建复合肥生产项目和年产2万吨有机肥项目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并按期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致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赵峰在江苏丰悦肥业有限公司收集相关资料并开展了现场勘验活动。案发时,江苏丰悦肥业有限公司尚未向致和公司实际缴纳合同款。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并给予盐城致和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促进形成我市良好的安全评价工作机制和运行体系,现就做好当前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以强化自律为基础,进一步规范评价机构自身行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如实、客观、独立开展评价检测活动。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报告。要建立、实施并保持完整的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过程控制体系,突出合同评审环节,加大现场勘查和基础资料分析力度,及时归档留存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察记录、影像资料和相关证明,确保评价报告全面、客观,有效管控本身评价风险,坚决杜绝迎合企业不合理需求,赶进度、简化程序等现象。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安全评价工作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报告质量负责,但生产经营单位仍对安全生产负全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安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一是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二是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三是发现评价检测机构等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控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强化监管执法,保障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

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严格规范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综合约束,畅通申诉、投诉、举报、通报、约谈等管理机制,对评价检测机构违规失信行为,要视情节采取警告、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对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机构,要依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为依据,强化监管,推进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明年起,要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纳入年度监督执法计划范围,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加大报告质量的抽查与倒查力度;在检查、督查、行政执法、事故调查时,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纳入检查重要内容。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录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宣贯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借助各类传统媒体和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要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宣贯与统筹做好政策解释、标准推行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同步推进普法、宣贯、监管、执法等工作,形成全市安评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特此通报。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16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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