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
盐安监办〔2019〕1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安环局(办):
现将《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苏应急〔2018〕10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并认真抓好落实。
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
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市政府办。
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