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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24 11:40 [ ] 浏览次数:

 盐城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盐政安字〔2010〕33号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事故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事故都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市政府安委会对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范围:
  (一)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5—9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
  (二)一次死亡3—4人的道路交通、内河(湖)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四)省领导、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示要求督办的事故。

  第四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市政府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挂牌督办的具体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安委会名义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主流媒体或市政府网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
  (六)对事故批复结案;
  (七)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九条 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对督办的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十一条 对督办的一般事故查处结案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将一般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主流媒体或市政府网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完成督办任务的,市政府安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查处挂牌督办按照《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苏安〔2010〕17号)规定执行。对于其它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盐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并由市依法授权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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