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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盐城市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12-07 17:44 [ ] 浏览次数:

 盐发〔20182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精神,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依法治理体系和基础保障体系,大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盐城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基本原则。1.坚持底线思维,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围绕安全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安全生产难题。2.坚持依法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3.坚持科技兴安,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与创新。4.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积极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5.坚持系统治理,实施社会共治,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目标任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数持续下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防治效果明显提升。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基本成熟,安全生产制度基本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能力明显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市场化、社会化协同机制基本形成,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15年下降30%。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各级党委和政府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细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晰安全责任,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五)各级党委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必须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涉及安全监管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重视选拔任用符合条件的优秀安全监管干部。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

(六)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七)各级政府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发挥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协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

(九)发挥纪委、监察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对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

(十)落实各相关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组织动员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和力量配备,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县(市、区)(包括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下同)、镇(街道)全部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在同级安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各级政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定、执法监督、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并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及时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在部门三定方案中明确承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制定细化本部门所管行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和考核内容,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十五)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十六)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明晰企业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的履责承诺、履责评定和失责公示制度。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

(十七)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国有企业、重点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任主任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拆解等行业领域内的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鼓励其他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十八)全面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制,推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专项合同,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十九)企业加强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双方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法明确安全责任。涉及挖掘、吊装、高处悬吊、有限空间、危险场所动火、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双方共同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十)混合所有制企业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跨地区、多层级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集团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一)推进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把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主体责任履行等安全生产评价要素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强化源头管理和风险防控

(二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十三)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修订和整合,加强涉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标准和安全规程的制定修订。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引领行业安全发展。

(二十四)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严把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的安全关口,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建设和投入生产运行。

(二十五)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办理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完善制度措施,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二十六)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落实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编制、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许可、批后监管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二十七)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调整危险化学品产业、重大安全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园区内部功能分区。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研究建立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二十八)构建市、县、镇(街道、园区)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建立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预警机制,明确重大事故减灾措施,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危险货物码头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九)估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按照红、橙、黄、蓝四级标准进行等级评估坚持齐(二十(强化极端气象灾害等因素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预警,积极防范气象等自然因素直接造成或诱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十)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制度,必须定期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环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按照红、橙、黄、蓝四级标准进行等级评估,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设施,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易燃易爆企业依托技术专家建立工艺事故专业处置队伍。

(三十一)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建立“岗位、班组、车间、企业”四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三十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三十三)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建立健全市、县、镇(街道、园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市统一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平台。建立省级沿海(响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

(三十四)探索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和相关政府征用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重点高危企业必须全部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三十五)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桌面推演、无脚本演练或实战综合演练。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综合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十六)建立市级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由市安委会牵头,从2019年起,每三年对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进行一轮巡查,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强化区域性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估和提升,对安全生产工作出现异常的地区和部门,建立专项督查和重点管理制度。

(三十七)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机制和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并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建立以“四不两直”为主要模式的常态暗访暗查机制。

(三十八)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安全生产考核中的权重。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部门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重大隐患整治评估机制,对重大隐患整改推行第三方评估验收。

(四十)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

(四十一)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对地下工程、内环高架、桥梁和管廊工程等在线监测,加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维护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价和巡查,清除违法建(构)筑物,改造危旧管道。

(四十二)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综合体、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防雷设施等检测维护、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严防事故发生。

(四十三)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重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建立完善景区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四十四)全面完成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深化油气开采、输送、炼化、码头接卸等领域安全整治。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二道门”建设。

(四十五)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整改高速公路、县乡道和急弯陡坡、临水危险路段以及普通国、省道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路段隐患,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强化公路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治理。强制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建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推进铁路防护设施、海洋渔船自动识别系统(AIS)建设,强化航空飞行区封闭管理和检查巡查,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四十六)推动高层建筑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全部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强化村(社区)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进城中村、九小场所、群租房、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方面的四个能力建设提升工程,开展老旧住宅小区建筑物安全、老旧电梯运行安全、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将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推动老旧住、群租房、三合一场所设置应急广播、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设施。在电气火灾多发场所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推广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充电桩)。对具备条件的餐饮集中区、老旧住宅小区、城中村等场所依法推进瓶改管工程。

(四十七)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考核指标,制定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完善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四十八)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制度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四十九)加快职业健康工程防护技术推广应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推动转型升级,从源头和本质上控制职业病危害。持续推进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专项治理。

(五十)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

五、强化行政执法和事故查处

(五十一)制定安全监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十二)推广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格执法程序规定,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议和评估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细则,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

(五十三)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公安、检察院、法院加强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联系,依法开展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视情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积极探索开展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

(五十四)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执法车辆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使用统一的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制式服装,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建立行政执法网上平台,实现市、县、镇(街道、园区)三级行政执法数据联通共享。

(五十五)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事故调查处理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市、县、镇(街道、园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制度。

(五十六)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明确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五十七)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录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探索建立特殊危险岗位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障机制。

(五十八)与市内外高等院校或专业机构开展合作,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基地。每年对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基层专职安全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提高安全履职能力。

(五十九)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强化执法监察和事后执纪问责,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权限,规范事故调查行为。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组建事故调查分析专家组,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

(六十一)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

(六十二)探索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将相关结果报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探索建立轻微事故和非亡人一般事故统计分析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事故预警和教育。

六、健全监管组织体系

(六十三)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化运行,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完善以各专业委员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制度。

(六十四)严格落实和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六十五)各级党委和政府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行政执法机构序列,机构编制、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十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重点突出县(市、区)级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所有镇(街道、园区)和各类功能区必须按规定设置安监机构,配齐监管人员,推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授权执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探索在市级经济园区和重点镇配备安监专员。

(六十七)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明确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功能定位、划分原则和职责任务。按照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要求,制定完善专职安全员管理办法。结合全市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工作,每个网格明确一名网格员依职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检查、监督等职责,至少配备一名安全生产公益岗位人员,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六十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量建设,提高专业监管人员配比。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

(六十九)做好承接国家和省关于民航、铁路、电力、通信、邮政、高速公路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事项,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

七、健全考核监督体系

(七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各级目标任务综合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

(七十一)各级政府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科学运用安全生产考核成果,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优秀的地区和部门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

(七十二)严格落实《盐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盐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要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和权力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并向社会公布

(七十三)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七十四)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七十五)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和职业病防治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七十六)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完善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评议考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重大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实施安全生产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七十七)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健全基础保障体系

(七十八)各级财政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所需经费投入,市、县设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镇(园区、街道)应保障安全生产必要的工作经费,强化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

(七十九)企业按规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八十)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按照全省信息化建设基本标准规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覆盖市、县、镇(街道、园区)和重点监管企业的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信息化管理“一张网”。

(八十一)借助市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安全科研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和政策研究,推进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大力实施高危行业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

(八十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立人社、安全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参与的事故预防联动机制。

(八十三)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履责信用考核评定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红、黄、黑榜,对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纳入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八十四)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鼓励成立安全生产行业协会,鼓励同一区域、同一行业的企业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协作组。

(八十五)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推进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制度,建立安全帮扶机制。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管理,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稳步壮大。

(八十六)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明确服务清单。鼓励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引进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满足市场需求。制定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八十七)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学生安全教育,进一步提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完善安全基础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交通运输、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电梯伤害、防雷电、防爆炸等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将安全工程纳入职业教育课程,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类务工人员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做到先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八十八)各类媒体加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加强警示教育阵地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引导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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