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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滨海县“11·30”一般事故实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3 09:59 [ ] 浏览次数:

盐政安办〔2018〕114号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7时左右,你县坎北街道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滨海医药产业园邻里中心一期工程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7〕40号)、市安委办《盐城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盐政安字〔2010〕3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滨海县“11·30”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请你县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如下事项:

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抓紧组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二、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含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以及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你县负责对事故批复结案,并向社会公布。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XML:NAMESPACE PREFIX = SPANstyle="FONT-SIZE />

 

抄送:市政府办,滨海县安监局。

  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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